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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94********,汉族,专科文化,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康,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日重新受理该案。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发现有人需要购买口罩,遂与位于贾汪区夏桥辖区校东村的被害人宋某某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在家中支付5000元定金后,因迟迟不发货,被害人宋某某告知王某某自己要报警,王某某给宋某某退1000元定金后失去联系。

2.2020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曾某某联系王某某称自己需要1000只口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找曾某某索要1000元定金后给曾某某邮寄100只垃圾袋,后失去联系。

3. 2020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许某某联系王某某称自己需要50只口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找许某某索要150元现金后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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