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 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雇于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对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资产以及债务清偿进行处理。2015年9月,王某某以发放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工资为由,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以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50万元。得款后王某某将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抵押贷款,挪作他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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