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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51986********,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住**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柴华,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承诺能为何某某、李某某介绍工程为由收取介绍费,虚构事实让两人支付工程订金,何某某支付了5000元,李某某以同种方式向王某某支付了10000元承接项目订金,交完订金后何某某和李某某均未承接到工程且与王某某失去联系。案发归案后在逮捕阶段王某某拒不认罪悔罪,但其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的相关损失,两被害人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该案到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诈骗罪,但经过审查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被不起诉人家属在审查逮捕阶段将涉案款项均已退还给两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获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悔罪,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涉案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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