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溪微社区上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发布iphone11手机转让消息后,想将手机据为己有,于是添加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假意询问购买细节。2020年3 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约被害人黄某某到明溪县**奶茶店看手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以试用手机为名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之后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联系电话、微信拉黑,并将该手机原数据删除,登录自己苹果ID账户,将手机据为己有。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096元。
2020 年4 月7 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明溪县**镇**路**室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6月11日,明溪县公安局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2月12日,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收据等;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诈骗数额较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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