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QQ飞车游戏微信群上发布出售笔记本电脑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看到消息后联系王某某求购笔记本电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从网上找了一张华为笔记本电脑的配置图片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支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人民币3999元求购该笔记本电脑,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谎称该特价笔记本电脑要三个月后发货以拖延时间,后将陈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陈某某人民币399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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