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1组,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19时,驾驶摩托车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王某某伙同冯某某、吕某某(二人已不起诉)谎称维修房屋不慎摔伤,骗取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5262.16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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