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红卫,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
本案于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一次退查重报,于2020年5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5月2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22日二次退查重报。
武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被害人马某某长子于某某要参军服役后,称其在部队有认识的人,可以帮忙让于某某顺利入伍服兵役,但需要3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夫妇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王某某3万元,后于某某顺利获得部队服役的名额,王某某以此获得被害人的信任。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活动让于某某在部队转士官,但需要5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夫妇信以为真,分两次交给王某某52000元。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王某某无能力将于某某转为士官,于某某直接从部队复员。被害人马某某夫妇发现被骗,于是找王某某讨要被骗钱款,但王某某又以其可以给于某某安排工作为由,继续占有被害人钱款。2017年农历十一月份,在被害人马某某夫妇多次追讨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被害人马某某夫妇退还10000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藏匿。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山县公安局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及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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