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武汉**有限公司市场部客服人员,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同年11月1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同年12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同年11月1日、2021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在本区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体育用品、通讯器材批零兼营,不包括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该公司租赁本区珞瑜路**广场**座**层**室办公。
该公司股东荣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在逃未到案)。荣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为该公司监事。公司设立财务部、行政部、人事部和市场部,市场部下设银帆队和众志队两个营销团队。
财务部和行政部负责人荣某某,负责对接公司代理的期货平台、协助客户注册平台账号及办理入金手续、统计核算员工业绩和发放工资及绩效,为公司营销人员的模拟账号虚假充值等,获得底薪及市场部业绩提成。人事部负责人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人员招聘及辞退、新员工入职培训及晋级考试组织、日常考勤、协助荣某某发放员工绩效的现金,获得底薪及市场部客户交易手续费业绩提成。市场部银帆队负责人陈某甲(另案处理)于2016年3月入职,市场部众志队负责人梁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9月入职。该两名市场部经理除自己开发客户享受底薪及客户交易手续费业绩提成外,均负责管理和培训团队,获得队员客户交易手续费业绩提成。2018年以来,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被聘用为公司市场部客服、营销人员后晋升为银帆队副经理,其均除自己发展业绩享受底薪及客户交易手续费业绩提成外,协助经理陈某甲管理部分团队成员,获得各小团队业绩提成;胡某某(另案处理)聘为市场部客服、营销人员后晋升为众志队副经理,除自己发展业绩享受底薪及客户交易手续费业绩提成外,协助经理梁某某管理部分团队成员,获得各小团队业绩提成;曾某某、李某乙、余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等聘为银帆队客服(客服人员无客户交易手续提成),后晋升为营销员获得底薪及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徐某某、柯某某、陈某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奚某某、王某丁、王某某聘为众志队客服(客服人员无客户交易手续提成)后升为营销员获取底薪及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
2019年7月,**公司成为富华国际期货交易平台会员代理单位。**公司通过网络招揽投资客户到该平台开户注册入金至田某某工商银行卡及支付宝、李某戊银行账户及支付宝个人账号。平台设置1:100的杠杆,客户在平台交易国际原油、黄金、恒指、德指等期货,缴纳每笔交易手续费50美金左右。
为发展客户,**公司购买及分发手机、QQ号及微信号,供市场部客服和营销员使用。上述人员经公司培训后,包装QQ号及微信号,混入网络投资群搜索投资客户,以有实力喊单老师为由,吸引并添加有意投资期货的客户微信拉入公司各战队的QQ及微信体验群。在体验群内,发送推荐李某甲直播间链接,让客户点击链接进入直播间。李某甲和梁某某、陈某甲等副经理以上人员,在体验群扮演指导老师喊单,其他营销人员、客服人员用多个非实名制的微信号,冒充客户充当“水军”吹嘘指导老师喊单厉害,营销员发布虚构自己跟单盈利的消息,用公司配发的模拟盘将跟单盈利图片发送到体验群或微信朋友圈,营造跟单赚钱的气氛,诱惑客户注册入金。在瓜瓜财经直播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的李某甲,虚构国家注册黄金分析师,金融机构操盘手出身的资历解盘面,其他营销人员、客服人员采取同样方式吹嘘指导老师喊单厉害。在客户决定投资后,营销人员帮助客户提交注册资料,经业务经理转交荣某某办理注册登记。在客户自行入金后,营销人员将客户踢出体验群拉入各战队实操群里。在实操群里,李某甲和市场经理、副经理和客服、营销员继续采取上述方式欺骗客户,引导客户在平台上交易。客户入金达到一定数额以上,营销人员将客户拉入相应VIP群,在上述群里李某甲和陈某甲、梁某某继续喊单,其余客服、营销人员禁止发言。
从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8日,上述人员在富华国际平台共吸收客户焦某某、孙某某等274人,入金共计人民币28880912.08元,出金共计人民币27491184.30元,亏损及被冻结在平台共计人民币1422539.81元。客户盛某某、常某某在**公司所代理的其他平台被上述人员采取同样方式骗取92918.9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2019年9月12日入职以来,在富华国际平台未发展客户。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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