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4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200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员,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里**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魏,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已起诉)于2018年6月在广州注册成立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募推广、运营、模特等人员,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话术培训,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2019年4月16日,该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周某某持有70%,林某某(另案处理)持有30%。该犯罪集团以周某某为老板,内部分工为人事部、推广部、运营部、新团队、模特等部门,由推广部员工以女性形象在各类相亲交友网站上物色男性对象,以相亲交友为名邀被害人一同玩该犯罪集团经营控制的“混元剑道”等游戏。在双方游戏账号达到一定等级、关系暧昧后,在该犯罪集团的微信交接群(爱喵交接群)内将被害人账号信息、推广组人员账号信息等交接给运营组人员。由运营组人员继续以该女性名义与被害人“谈恋爱”,以在游戏中 “结婚”、“入洞房”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向游戏充值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若被害人要求语音、视频聊天,则由专门设置的“模特”负责应对。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23日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郭某某等900余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91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入职,先后担任业务员以及运营C组组长,参与诈骗金额共计3.3万余元。
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工资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林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充值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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