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8********,汉族,大学文化,澳大利亚**大学学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馆**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巷**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玲,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同学,王某某在留学期间经营红酒生意失败欠下债务。2019年2月13日,王某某看到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澳元兑人民币的信息后,产生诈骗念头。王某某联系刘某某谎称其另有一个留学同学“李某某”(并无其人,系虚构)需要澳元,骗取刘某某信任。尔后,王某某以“李某某”身份联系刘某某,两人商定以1:5的比例将澳元兑换人民币。刘某某遂按“李某某”的要求转账3000澳元(价值人民币14400元),此后,刘某某因联系不上“李某某”,即向王某某追讨,王某某给付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从中诈骗得款人民币9400元。
2019年7月5日,刘某某因需要澳元即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将人民币兑换澳元,刘某某按王某某要求转账人民币1457元后,王某某并未兑换澳元。7月9日,王某某以诉讼缺保证金为由欲继续诈骗刘某某时被刘某某识破并报案。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刘某某全部被骗款人民币11057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手机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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