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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跟李某某搞对象期间,以购买直播货物、自己生病用钱、需要租房等理由多次向李某某要钱,而后将钱用于归还欠款。李某某于保定市竞秀区东廉良村共计微信转账给王某某80100元,王某某立案之前归还8600元,剩余款项本人无能力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认可和李某某相处期间所要钱款并非不想归还,案发前偿还部分款项,并于二人分手后出具借条,因客观原因导致所欠款项不能正常偿还。另该案立案之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据借条已做出民事判决且已经生效。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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