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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本科毕业,兰考县**医院医师,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西班牙小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 11月1日,孔某某为其老公公举办丧葬事宜,孔某某的邻居张某某在帮助孔某某挖墓坑时突发脑溢血到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张某某没有参加合作医疗,无法报销医疗费。张某某的妻子孔某某与孔某某商量使用他人的医疗证报销医疗费,二人预谋后,由孔某某找到其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儿子王某某,王某某联系张某某的主治医师和医保办查房工作人员,将张某某的住院信息名字改为张某某,致使孔某某两次骗取合作医疗保险金共计33868.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孔某某退还全部医疗保险金,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观故意不是为了本人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且不是犯意的发起者,而是在其母亲孔某某的提议下,为邻居帮忙,案发后王某某积极配合孔某某退还骗取保险金,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开听证,各听证员均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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