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0********,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河南省扶沟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江,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5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20日重新受案。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18年12月以来,参与“****”现金贷项目,其投资30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30万元,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认定其具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手机1部暂存于该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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