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5日至4月14日间,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冒充购买**彩票的指导老师,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乙等人取得联系,假称可指导他人购买彩票并盈利,刘某乙等人在刘某甲等人的诱骗下,陆续登陆刘某甲等人提供的虚假彩票网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网站内购买彩票并获得盈利。同年4月14日,被害人刘某乙、叶某某、饶某某、尹某某为获利继续通过银行转账购买彩票共计66万余元,款项均汇入尾号为****、**** 的银行账户,后该虚假彩票网站关闭。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之一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而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伙同刘某甲对本案被害人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亦不能证实其与刘某甲有过共谋或明知刘某甲实施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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