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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公寓。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某(已判决)先后成立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司通过隐瞒高额权利金比例等内容吸引被害人到公司购买期权,后利用**等期货公司的通道业务实施左手到右手交易,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权利金。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刘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朱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6274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系公司事业部业务员,具体负责发展客户,参与诈骗28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缴赃款981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退缴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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