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汉族,大学文化,原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屯农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由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均另案处理)为股东的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设运营部和技术研发部。2018年6月以来,该公司先后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Akoex、3i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后由梁某甲将Akoex、3iex平台提供给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及技术维护费。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应聘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行政人员,负责考勤、招聘、采购、工资结算、请假统计等行政事务,并按月领取固定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梁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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