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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6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wxid_xpb6j69drz****)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双方约定,王某某收到诈骗款后,将款项取出交给诈骗分子,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2018年5月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张某某欲进行嫖娼,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添加实施电信诈骗分子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085e9858ed73f3fb1d3d6****@wx.tenpay.com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4576元。诈骗得款由王某某扣除一部分好处费后,取出诈骗款给诈骗分子。

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长坡派出所投案,并退缴涉案款人民币4232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案发后其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专用账户的42323元,经查,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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