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合资成立淮安市**蓄电池有限公司。此后王某某实施以下行为:
1、2007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假借淮安市**蓄电池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需要工程款为由向投资人蔡某某索要工程款,后王某某未将工程款用于工程建设,共计诈骗蔡某某146万余元。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淮安市**蓄电池有限公司法人的事实,并以淮安市**蓄电池有限公司法人身份应诉个人债务,导致该公司办公楼于2018年3月被淮安区人民法院拍卖,致被害人蔡某某损失352.55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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