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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36********,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死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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