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住洪山区**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 2月20日、2020年4月29日将案件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逃)、叶某某(在逃)委托韦力、王某某等人组建的软件技术公司**“东方在线”、“顺风在线”等虚假的网络股票交易平台,同时招募詹某某、钱贝贝、严某某等人负责管理虚假平台的运营,再通过“招商”方式招募平台下级代理戴宇、龚某某等人,组成诈骗团伙。
该诈骗团伙通过已经事先准备好的微信群(大群,该群通过特定渠道购买,其中有真实的股票投资者、水军微信号、荐股老师或股票大师微信号、助理微信号等,均已按一定比例配置好),由业务员在该群内分别充当荐股老师、股票大师及其助理、水军等角色,通过话术在群内赢得股票投资者(被害人)信任,再将相信他们的被害人引诱至其事先准备好的小群(该群内仅有一名真实的股票投资者,其余全是由该诈骗团伙控制的荐股老师微信号、助理号、水军号)内进行进一步引导,业务组长及其业务员在小群内通过话术和互相配合等方式引导被害人在其虚拟股票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
而这个虚拟的股票交易平台并不与股市大盘对接,仅将真实大盘数据复制到虚假平台的数据上,被害人将资金打入该虚假平台后,并未流入真实股票市场,而是进入该诈骗团伙的资金账户。该诈骗团伙再通过变相收取隔夜费、递延费等手续费,以及由虚假的股票推荐师推荐跌损的股票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是在股票交易市场中号损,掩盖其诈骗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该犯罪团伙在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维佳体验城1308室的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地点的运营,李某某负责统计汇总股民微信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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