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3 月份至今,涂某某(已逮捕)、蔡某某(已逮捕)、殷某某(已逮捕)等人合伙开办了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汪某甲(已逮捕)、汪某乙(已逮捕)入伙加入。公司开办期间,涂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了6万7千元钱,在网上购买了11 张虚名电话卡、800 条贷款客户资料(在贷款公司申请了贷款的人资料,包括电话号码以及部分姓名、芝麻分、贷款额度等信息)、6部红米手机、7台二手台式电脑、200多个QQ 号、话术等诈骗物品,并租用了随州市**园**栋**单元**室、**栋**单元**室和**栋**单元**室作为办公场地。3月份以来,涂某某等人通过在58同城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了江某甲(已逮捕)为**前端**,江某甲又在58同城网上招聘了王某某等17名前端电话销售员(已取保候审),江某甲组织王某某等17名前端电话销售员用涂某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和贷款客户资料,在应当明知其公司不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按照涂某某等人的要求及提供的话术(诈骗剧本),每人每日平均拨打300条以上客户电话,以向客户介绍网络贷款为由,诱使客户加其公司QQ号,并由涂某某、汪某乙等人组织蒯某某(已取保候审)、姚某某(已取保候审)、朱某某(已取保候审)、邱某某(已取保候审)、江某乙(已取保候审)、聂某某(已取保候审)等人冒充华宏惠普等网络贷款公司以QQ聊天的方式,向被骗客户每人收取798元保证金,后通过网络博彩网站将骗取的资金洗白后获利,目前已骗取了客户资金50 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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