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高中文化,娄底市**信信息咨询服务部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道**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房**栋**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2011年5月27日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7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报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2月13日对其作不批捕决定,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因部分亊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4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8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许,蒋某某(已不起诉)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王某某提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因资质不符,蒋某某与王某某商量要王某某帮忙想办法将蒋某某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应急,王某某因在朋友圈看到吴某甲(已不起诉)有发布相关提取公积金的广告,遂联系吴某甲,二人商议收取蒋某某住房公积金的15%作为手续费,蒋某某同意,并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将蒋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告知吴某甲,吴某甲将其资料发给上线“啊牛”(具体身份不详),不久,吴某甲收到蒋某某在湖南省桃源县的购房资料后联系吴某乙(另案处理),由吴某乙带着资料联系蒋某某,蒋某某在资料上签名后,在吴某乙的陪同下,在新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住房公积金175200元,按照事先的约定,蒋某某支付了29300元手续费(含3000元税金)给吴某乙,吴某乙给吴某甲10000余元,吴某甲将其中的1600元分给了王某某。经鉴定,蒋某某提取公积金的资料中,桃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系伪造。
2016年12月13日,冷水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案,2018年1月12日,蒋某某主动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将王某某抓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8月13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暂扣王某某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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