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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11月1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9月17日、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出资组织人员开发、搭建东恒国际理财平台后,经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张某某经营的长沙**科技有限公司的帮助下上架大福APP发布平台,提供用户下载使用等服务,并发展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经营的金仕达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营的百弘网络公司为代理商,借助东恒国际外汇交易平台,合谋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者投资款。具体作案过程:1、公司招募他人担任业务经理、分析师及业务员,并按不定的比例提成。2、公司对所招募的业务员进行培训、指导,由公司下发手机、微信、客户资源等,通过业务员虚构“白富美”等第三方投资者身份,以加微信好友等方式与客户联系,通过情感引诱等方式取得客户信任后,向对方推荐外汇投资,虚构有有分析师提供行情指导、盈利截图等已获得巨额收益等事实,引诱客户投资。3、待客户入金操作时,通过平台设置的杠杆(客户盈利75%,客户亏损100%),及公司后台账户检测的客户数量及投资情况,分析平台的大盘走势,由分析师通过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与实际预测行情相反的指导意见,并业务员鼓动客户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故意造成客户巨额亏损。4、在客户亏损后,公司各层级人员再次相互配合,对客户进行安抚,并通过由业务员以第三方身份继续诱骗客户加金、加仓操作等手段,进一步骗取客户投资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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