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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冯大明,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开始在**市场经营**生意,在经营过程中王某某大量采取了定金销售模式,客户须提前预交所需购买**全款作为定金,定金模式存在一定风险。由于**行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王某某的定金模式只有在**价格不断下降或者持平的情况下才能赚取利润,且王某某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再加上免费运送及卸货,很大程度上提高其运营成本。在经营过程中王某某在大部分客户的定金单上,使用已被吊销的“湛江市**有限公司”印章。另在2016-2017年期间**区法院判处王某某应履行的两份民事判决中,确定王某某需偿还本息近160万元,案发之后经统计王某某还有民间借贷约200多万元。2017年底开始,王某某在收取客户定金后,将部分定金款用于投资建设**村的两栋出租楼房,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又将所投资建设的两栋出租楼房出售,导致前期投入资金亏损。

侦查机关认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还对客户隐瞒其资金紧张的事实,并使用已被吊销的印章与客户签订了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定金合同,还将大量定金挪作他用,王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据统计,王某某涉嫌诈骗客户定金余款共计3150667元,涉嫌合同诈骗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辩解,其因经营模式和运营成本过高,导致**生意亏损,其采用定金模式销售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将定金挪用建设出租楼房,是为了投资出租楼房,赚取出租利润,在案发前已积极出售不动产、轿车以及借款来维持**生意运转,其主观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客户所欠定金一直予以承认,积极承担债务。

辩护人冯大明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客观上并没有虚构真相和诱骗各报案人与其签订合同的事实,客观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求;再次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证不全面,所得出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经过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开始在**市场经营**生意,其在2019年期间每月**销售额约300-400万元,由于王某某经营**生意启动资金不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及吸引更多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大量采取了定金模式,即客户须提前预交所需购买钢材款作为定金,即可享受免费运送**到工地及免费卸货,且每吨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客户在提货时,如果**价格上涨,按交定金时的价格结算,如果**价格下降,按当日市场价结算,并与客人签订定金单,定金单里注明了购买单价及优惠服务情况,还写明了客户所预交的定金数额,在大部分顾客的定金单上,王某某使用已被吊销的“湛江市**公司”印章并签名。按照王某某的经营模式,如果**价格一直处于上涨就会出现亏损,而**价格下跌或者持平时,就能赚取利润。因此该定金模式并非导致破产的绝对原因,虽然这种经营模式王某某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高风险,但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盈利的可能性,并且**价格波动较大,存在未知的可能性。    

在2016-2017年期间**区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中反映,王某某被法院判决需偿还本息近160万元以及案发之后统计王某某尚有民间借款约200多万元的债务,另外2017年底,王某某在收取客户定金后陆续挪用部分客户定金用于投资建设**村两栋出租楼房,在资金紧张后,又将所投资建设的两栋出租楼房出售,导致前期投入建楼的资金亏损严重。

案发前,2019年6月27日、7月5日王某某在出售两栋出租楼房后获得售楼款315万元。经侦查机关查实,王某某在获得售楼款后并没有转移财产或者携款潜逃,315万售楼款均用于购买**、偿还定金或欠款。根据侦查机关统计及资金走向情况显示,本案中有三分之一的被害人定金款,王某某已履行50%以上,有的甚至履行90%以上,并且王某某在经营**生意以来,用定金模式已履行完毕大量的定金合同。据统计,部分被害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定金,这些定金去向反映,王某某在收取定金款时,已将收取的部分定金用于进货。现有证据表明王某某在被害人未报案前已积极采取卖车、卖楼等方式进行还款,没有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的行为,因此现并没有确凿证据可推定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证据中存在合理怀疑难以排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定王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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