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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人保险代理人,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家焱、董叶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了虚构自己的人脉关系,遂找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其二人冒充省部级领导,共同前往漳州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见面吃饭,在取得陈某甲、陈某乙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赠送冬虫夏草500克、片仔癀20盒(鉴定价值人民币79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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