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公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原开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19日、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24日、自2019年1月20日至2月3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份,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被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进“某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经由该传销组织培训后开始发展传销下线,并于2018年1月份开始担任该传销组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路**楼出租房负责人。同案人劳某某、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柴某某、梁某某(同案人梁某某不起诉处理,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陆续加入上述出租房,与同案人陈某某共同组成一个谎称以经营化妆用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上述出租房由同案人陈某某负责管理,并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管理和集中生活学习。加入该传销组织之后,传销组织统一安排老师到该出租房授课,授课内容一方面让出租房里的人员以介绍工作的名义“拉人头”过来加入该传销组织;另一方面公司让出租房内人员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以虚构想要跟被害人恋爱、结婚等事由骗取财物。如遇被害人提出语音、通话要求时都由同案人陈某某或劳某某负责配合诈骗。
经查,以同案人陈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通过QQ、微信以交友名义诈骗广东、广西、云南、福建等省份被害人,涉案数额共计59373.46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以上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365.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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