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母亲周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王某某没有向绥化市**管理局报备,继续领取其母亲的养老金。从2017年12月 2019年1月共冒领人民币35417.26 元。2019年10月26日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10月28日让其妹陈某某将冒领养老金全部返还给绥化市**管理局。10月29日其到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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