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街**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王某某在网络QQ群众发现有养狗人士发布的寻狗启示,王某某先后给何某某、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拨打电话谎称帮助以上人员找到丢失的狗并饲养照顾,要求支付费用后告知丢失的狗所在位置,共骗取人民币4841元。
2.2019年1月5日,王某某以出售游戏装备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江苏省常州市顾某某人民币25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骗取何某某、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4841元的事实清楚,但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诈骗顾某某2568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王某某是否向顾某某交付“天地诸神”游戏装备、装备是否可以使用的事实尚未查清,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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