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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3********,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丈夫曹某某申领办理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4年王某某月工资收入已增至1000元,其家庭收入已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隐瞒收入不报告,自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继续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4005.8元。涉案赃款已被虎林市监察委收缴。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资表工作职责证明、情况说明、低保调查情况、虎林市监察委暂扣款物清单、虎林监察委移送公安机关材料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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