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梅河口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与被害人侯某某处对象的名义,以虚构父母在深圳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侯某某骗取现金41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与被害人侯某某处对象的名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自己买车、租房子,父亲盖房子,自己买笔记本电脑、给父母还债、回家过年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向侯某某索取人民币共11万余元,拒不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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