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大街**号**小区**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2000年**月**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分别于2018年3月6日、5月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于同年3月28日、5月31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4月29日、7月1日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崔某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和崔某某聊天的时候,崔某某相信王某某有能力办理工作,后王某某谎称能够给崔某某孩子崔某甲办到宏伟区的事业单位上班,但是总共需要办事费用人民币6万元。崔某某和王某某达成协议后,2016年12月4日,崔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家中将前期办理工作的费用人民币2万元递交给王某某本人,后王某某给崔某某打了一张收条。王某某收到钱款后,未用该钱款办理工作而是将该钱款挥霍,后崔某某联系不上王某某。
2017年7月1日,宏伟公安分局将王某某抓获后,王某某拒不交代该犯罪事实,且至今王某某未归还崔某某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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