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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5日,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甲通过其连襟丁某甲儿子丁某乙找岳父王某某帮忙办此事。谢某甲称王某某以可以帮忙找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能够逃避或减轻处罚、可以沟通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能够减少案件定罪证据、可以沟通白塔区人民法院主审庭长能够将案件轻判、可以沟通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改判减刑及帮忙分监服刑等事情,陆续诈骗谢某甲12156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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