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锦州**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街**号“紫涵”服装店选购服装时,服装店导购员在王某某身旁捡到一条金色手链并询问王某某是否是她掉落时,王某某随口答应手链系自己所有,并从导购员手中接过手链放入自己的风衣兜里,随后离开现场。
2020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藏匿在家中的手链。后经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金手链系足金手链,重11.132克,价值为人民币6211.7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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