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7********,汉族,务工人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王某某家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卖“银元”为由,采取隐瞒真相、以假充真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孟某某现金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