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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巷**号**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叫被害人袁某某帮自己的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万元,并谎称还款后某某刚可立即从该信用卡中取走人民币1万元。在袁某某通过支付宝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立即将卡中的人民币9900元转走后失联。次日,袁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同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还袁某某人民币1万元,袁某某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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