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8********,回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遵化市**镇**村,现住:遵化市**小区。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遵化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骗取清东陵高速及京秦二期高速平安城段项目占地正常生产经营安置补偿款,于2013年成立遵化市**园林苗圃场,并租赁遵化市平安城镇大麻各庄村数亩土地(属项目征地范围),在该宗土地上建造简陋的建筑物以及栽培种植大量名贵花卉和树木。经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3116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遵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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