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大厦**的“重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公司进行诈骗仍打电话邀约被害人慕某某上门,致使慕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员工提成表、工资表、合同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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