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现在家。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税某某(另案处理)采用P图冒充“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各区服务器名人的方式,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售卖游戏装备的事实,多次对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税某某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两次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共计3544.2元,分得赃款47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3月5日,税某某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装备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饶某某购买游戏装备,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某某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忙收款,王某某在明知税某某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某某的指示添加饶某某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收款544.2元,税某某让王某某用赃款为其购买一条宽窄香烟花费440元、网上购物和出租车花费20余元,王某某分得赃款70余元。
2. 2020年3月6日,税某某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购买游戏币,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某某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忙收款,王某某在明知税某某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某某的指示添加吴某某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收款3000元,后王某某转款2600元给税某某,王某某分得赃款400元。
2020年3月31日,民警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新华中路岷江宾馆附近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查获,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退回赃款35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饶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及同案犯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3544.2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退回的赃款3544.2元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发还被害人饶某某、吴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