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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单元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大街****栋,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15年12月通过伍某某虚构合同将社保挂靠到**彩印厂缴纳,到2019年1月成功办理提前退休,至2019年9月,共领取退休金8787.8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诈骗财物已全部归还,故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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