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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份左右,杨某某听其亲家相友说在阿克苏**地点有15万亩地(10万亩熟地,5万亩荒地)对外发包,杨某某由于经济实力有限,准备承包其中1万亩土地,并联系吴某某一起承包。杨某某亲家相某某将王某某介绍给杨某某,相某某称:“王某某是阿克苏管政法的书记,说柳园管委会有15万亩地可以帮其承包土地”。2018年3月底,杨国华联系王某某询问承包土地事宜,王某某以虚假身份(**副书记)帮助杨某某、吴某某拿到某某农场15万亩地承包合同为由让杨某某找个有实力的公司提供300万元验资费,由于杨某某自身没有300万元验资费,便找到要承包土地的吴某某借钱,吴某某给杨某某转账300万元后,杨某某给吴某某打下300万元的欠条,杨某某将其中200万元用于自己还账,2019年4月28日将剩余的100万元现金在阿克苏市**村交给王某某并承诺5月6日帮吴某某、杨某某等人拿到**农场15万亩土地承包合同。2019年5月5日晚,杨某某在阿克苏市**大酒店**厅宴请王某某吃饭,并核实王某某的身份,发现王某某身份信息虚假,并且**农场根本就没有15万亩地对外开放承包的企业项目,吴某某等人发现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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