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镇**村西**组**号,住河南省南召县**镇**一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武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在紫阳县汉王镇家中用手机在一款名为“速8分期”的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贷款3000元,但实际到账1650元,武某某察觉不对,通过“速8分期”APP联系客服未果,便点击该贷款APP上的还款业务,系统提供了一个户名叫“林云华”的还款账户,武某某将1650元汇给系统提供的“林云华”账户还款后,该系统仍然显示其有1350元未还款,武某某到“百度贴吧”搜索该平台的相关信息了解情况,并在贴吧里发了一条寻找“速8分期”贷款APP客服人员联系方式的帖子。此后不久,王某某以“速8分期”贷款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在武某某所发帖子下回帖,称“添加客服QQ可以减免还本金”。武某某看到该条回帖后,误认为王某某是“速8分期”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便主动添加了王某某的QQ号码。加为QQ好友后,武某某将其从“速8分期”贷款平台上贷款、退款以及系统显示还欠款的情况告诉了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将未到账的1350元欠款记录处理掉。王某某冒充“速8分期”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以武某某未经系统通知擅自还款无效为由,要求武某某重新还款后才能处理,并要求武某某连本带息还款1698元,还款时还需备注还款人手机号加姓名。王某某向武某某提供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号,要求武某某将钱还到该农行账户内,但因该农行账户被系统检测到交易行为异常无法汇款。王某某又将其母亲张某某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号提供给武某某还款,武某某再次按要求向王某某提供的邮政银行卡内还款1698元。王某某在收到汇款后,分两次从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邮政储蓄银行中心营业所ATM机上将诈骗所得的3396元赃款取现,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后王某某将武某某从QQ好友里删除,武某某在联系不上王某某后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即向紫阳县公安局报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速8分期”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以让被害人偿还贷款本息为由诈骗被害人武某某现金共计3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坦白、退赃情节,公安机关建议从宽处罚,且王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案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案所使用的卡号为62218851310********邮政银行卡一张及电脑一台退回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卡号为62305209700********农业银行卡一张、苹果手机一部以及王某某取款时所穿的衣服两件发还给王某某;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收取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00)由紫阳县公安局退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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