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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以借用的名义将受害人刘某某的牌照为京QC****的黑色奥迪A6L汽车在采油二厂骗走,该奥迪车车主为刘某某岳父王某乙。2018年7月16日,在刘某某、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甲私自在北京市**乡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该奥迪车以20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车贩子潘某某,随后该奥迪车转售到车贩子王某丙、崔某某手中,最后崔某某将该奥迪车过户到李某某名下。王某甲将售刘某某奥迪车所得的205000元据为已有,且在2018年12月份刘某某无法联系上王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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