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 、孙某某、芦某某、雒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丈夫马某某未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因病到天津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某找到艾某某(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科专管员)帮助报销住院医疗费,并承诺给付艾某某20,000元好处费,王某某将金额为104,134.22元的住院票据、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行卡等提供给艾某某,艾某某采取虚假填报、伪造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和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81,161.22元发放到王某某控制的马某某银行卡中。因王某某未找到艾某某,20,000元好处费未交付给艾某某。
经查,艾某某未告知王某某其采取虚构工伤身份、虚假填报审批手续、伪造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芦凤艳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要求复议,也可以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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