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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31976********系**速递天津分公司河东区**分公司承包人,现住天津市河东区**东里**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 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对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13日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9日因证据发生变化,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回起诉。

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承包经营**速递天津分公司河东区**快递分公司期间,为李某某(已判决)、贾某某(已判决)向全国各地代发用于诈骗的假手镯和虚假的“积分兑换送好礼,刮刮乐翻天”的刮奖卡片,共计代为投递近2000单,参与诈骗金额118,000.00元。

经本院审查提起公诉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其是事后才知道的邮寄手镯时诈骗犯罪,并且公安机关未能有效提取王某某参与手镯诈骗的具体成单数,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出现反复而无法最终认定,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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