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村**组**号,于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巍巍,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期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王某甲在**村种植自己现有土地139亩,其中在账面积64亩,不在账面积75亩(俗称“黑地”),不在账土地不享受任何补贴,王某甲种植其父亲王某丙土地485亩土地和承包王某丁300多亩土地,王某丁的土地中不在账土地面积125亩,2014年王某甲将自己不在账面积75亩的土地和王某丁不在账面积125亩土地共计200亩的土地申报大豆生产者补贴,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共计12100元。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2019年9月11日对王某甲套取的大豆生产者补贴款12100元予以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全部返脏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诊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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