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同江市**镇**村**屯,住该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种植大豆土地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18.58元。当年,王某某将自有46.5亩水稻田申报了大豆种植补贴,多得大豆种植补贴共计5513.97元。2020年9月27日,王某某将该款全部上缴。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部返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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