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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同江市******屯,住该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种植大豆土地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18.58元。当年,王某某将自有46.5亩水稻田申报了大豆种植补贴,多得大豆种植补贴共计5513.97元。2020年9月27日,王某某将该款全部上缴。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部返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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