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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52********,满族,初中文化,原云台山**局三车队职工(已退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秀君,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329201011855381联系电话:1398853****。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于1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30日之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云台山林业局及中甸林业局下关干休所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期间,制作假房屋所有权证、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将郭某某(已去世)名下的一套房屋补偿款领取,补偿款共计4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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