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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王某某在珍爱网上交友,认识了一男子孙某某,后双方互加微信聊天,期间王某某在微信上和孙某某聊天谈起想学美容但没有钱,孙某某就从微信上转了13999.99元钱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就把孙某某的微信拉黑。孙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收到王某某家属赔偿款共3万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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