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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号屯。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服装的虚假信息,并招收代理,在收取代理货款后向代理提供虚假的物流单号,后将代理拉黑。王某某利用此方式先后骗取李某某、姜某某、郑某某、郭某5名被害人4248元。现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2020年9月16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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