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9********,蒙古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5日,凌源市居民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某借款两千元,并在王某某的要求下为其签订金额5万元的虚假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每10天2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逾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时还款,但仍继续支付王某某利息共计1200元。2018年3月,因张某某未能继续支付高额利息,王某某便用金额五万元的虚假借条到凌源市人民法院将张某某起诉。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向法院虚构借款实际数额和还款过程,而张某某因惧怕王某某用5万元假借条全额索债,默认王某某陈述其欠债两万元的虚假事实,致使人民法院裁定张某某归还王某某两万元。裁定生效后,因张某某未能及时还款,其又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处以拘留,张某某母亲被迫支付王某某钱款1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